在網絡犯罪領域,面對複雜的科學技術和組織技術,以“二維碼”案為代表的財產犯罪中,刑法解釋呈現出強烈的“技術異化”態勢,尤其體現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困難。詐騙罪解釋的“技術異化”雖能更準確地還原犯罪過程中的技術內容和事實基礎,但同時亦導致行為人對自身行為的意思設定淪為刑法評價的次要因素,也導致網絡視域下財產犯罪的教義建構過於複雜、標準不一、脫離常識、流於現象。有鑑於此,刑法教義學的應對之策是回歸法感情和常識性認知,重視刑法行為規範的優先性,推動詐騙罪的規範構造回歸對人本身的評價:作為溝通型犯罪的詐騙罪,行為人不可能單方面支配財物轉移;網絡視域下的財產犯罪應在方法上考察人對技術的支配力,並將行為人支配財物轉移評價為盜竊罪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