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新西蘭《量刑法》《假釋法》與《被害人權利法》的出臺使得恢復性司法在刑事犯罪領域的適用於法有據。基於恢復性司法與環境修復理念相契合的特性,新西蘭將其引入環境犯罪領域是彌合懲治犯罪與修復環境之間裂痕的有益探索。在為解決環境犯罪問題開闢新思路的同時,新西蘭恢復性司法面臨環境犯罪被害人難以識別、與環境修復令的功能相重疊等問題,以及犯罪人將其作為減輕懲罰的“交換工具”的質疑。為此,我國要避免恢復性司法引發“以賠代罰”的質疑,應在明確恢復性司法與傳統刑事司法相互補充關係的基礎上,完善《刑法》以限定恢復性司法的適用範圍,設計規範的恢復性司法程序及加強恢復性結果的監督機制,進而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