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範圍問題和因果關係問題,是進言義務違反歸責的癥結所在。通過檢討進言義務的前期研究發現,圍繞保證人地位建構的理論方案難以承載主體限定的功能,有必要實現從“主體挑選”到“行為甄別”的立場轉向。關於其處罰範圍,訴諸對進言義務本身的討論可以得出:其一,進言義務的內容不包含確立安全體制的建議,僅限於具體事故危險的報告;其二,進言義務的履行程度只需要達到危險釋明的標準,無須進一步履行勸告義務;其三,要奠定進言義務違反的正犯性基礎,應當同時考察“違反核心職責”和“法益危殆情狀”兩個要素。關於其因果關係,包含兩個層次:一方面,有關進言對象採取措施能否回避結果的判斷,在事故傷亡規模較大時,可以運用“幾近確定能夠減少結果公式”來認定因果關係;在事故傷亡規模較小時,應當採納“占據優勢說”來肯定結果歸屬。另一方面,有關進言對象是否會接受進言的判斷,在證否因果關係時,只要進言對象不接納進言的跡象達到足以引起合理懷疑的程度即可;在證立因果關係時,應當採取平均人及類型人標準來推知進言對象在給定場景下會作出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