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學界對故意犯主觀不法構造的關注不足,使旨在解決“結果提前發生”問題的既有理論存在缺陷。著手說與既遂故意說混淆了故意認定與故意歸責;純粹客觀說與主觀歸責說則不當降低了主觀意志在不法構造中的影響。在故意犯的不法構造中,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應發揮核心作用。基於意志支配的存在論屬性,故意實行行為的認定要以行為人于行為時實際認知到的事實為基礎,以“是否製造了導向結果的高度故意危險”為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可供歸責的實行行為;在結果歸責中,應當從事後的視角,採取“事實性支配+規範有效性”的雙層次判斷。首先判斷行為人對於因果流程的事實性意志支配是否被阻斷,其次在規範層面對罪刑規範防止特定因果流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結果提前發生首先是故意實行行為認定的問題,其次才是結果能否歸責于故意實行行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