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不可抗力體系定位的探討中,現有“行為說”“責任說”存在缺陷。“結果歸屬說”認為法條中“不能抗拒”的表述體現出不同於可預見性、可避免性的規範性基準,本質上屬缺乏“可控制性”的情形。可控制性意味著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與能夠將行為人追溯為因果流程主體的“主體追溯性”,是在風險創設中對風險與法主體的關聯性評價。可控制性的對象並非完整因果流程或具體構成要件結果,而是“風險”。可控制性與可支配性並不相同,後者是正犯結果歸屬的判斷基準。可控制性與規範保護目的理論存在差異,但均可能得出溯責禁止的結論。通過區分對風險的控制和對結果的支配,將可控制性作為故意犯、過失犯、不作為犯中的共通歸責原理存在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