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所謂的風險社會中,雖然實際的犯罪數量在持續減少,但是國民的“體感治安”卻因為風險的未知性、嚴重性以及媒體的宣傳報道而日益惡化。隨著國民參與風險控制活動的訴求不斷提高,刑事法逐漸政治化為象徵性刑法。在刑事立法方面,政治和輿論的影響力增強;在刑事裁判中導入了裁判員制度和被害人參加制度;在犯罪論中出現了法益概念的危機和責任主義的衰退;在刑罰論中存在顯著的重罰化傾向。但是,無論如何,刑事立法都不能被矮化為以消除國民不安為目的的“象徵性風險控制”,仍然必須堅持比例原則,服從法治社會的平等和正義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