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學家京特·雅各布斯的共同犯罪理論是其歸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於占通說地位的犯罪支配說,雅各布斯運用社會功能的刑罰理論,堅持一元規範化論證模式,在區分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的基礎上,解析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參與人的歸責基礎。其指出共同犯罪是一種連接的分工,分離的分工意味著回溯禁止,這是共同犯罪的外部邊界。共同犯罪也是對規範否定的意義表達,構成要件實現(實行行為)是唯一的不法。共同犯罪的不法源于對實行行為的參與,必然要堅持嚴格的從屬性,即以不法、有責的實行行為為前提。實行行為著手之前的貢獻是違反負擔,構成將後來的實行行為之不法作為前階段行為人的不法而歸屬的實質根據。參與人對他人動手實施的實行行為是否共同管轄,取決於其貢獻對於實行行為的必要性,而與實行行為人是否知曉無關。實行行為是構成獨立的不法還是與其他實行行為共同構成犯罪,取決於社會的理解,而非多人的共同行為決意。廣義參與人之間並無質的不同,只存在量差,具體量差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損害積極義務總是構成正犯。當前的共同犯罪理論並未完成,相關爭論亦未終結,引入更多分析視角和理論進路,有助于避免選邊站隊、非此即彼的輕率與武斷。雅各布斯的共同犯罪理論總體上堅持區分制,同時將重心放在規範判斷共同塑造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上,與我國雙層區分制(作用分類法+分工分類法)的共同犯罪理論相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