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社會和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任務面前,傳統法律框架和傳統理論思維顯得捉襟見肘。個人信息保護亟須傳統理論範式轉型,從單一思維、控制思維轉向多元思維、適應思維。個人信息同時蘊含信息主體的權利面向、其他主體的利益面向以及信息流通的公共面向,各個面向的權重隨著個人信息的類型和場景不同而產生動態變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框架也會適應個人信息的多面屬性而提供動態的多元保護。在此基礎上,考慮到刑法在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框架中的定位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框架中的定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應當界定為受到信息流通的公共價值限制的信息主體的信息權利。在保護法益的指導下,本罪的行為對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知情同意原則、情節嚴重等構成要件要素都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