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新時代,刑法參與社會治理必須要實現現代化,這就要求刑法中不僅要具備定罪量刑與刑罰執行制度,還要具備犯罪標簽去除機制。為此有必要在明確犯罪記錄內涵的前提下構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這既是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自然趨向,也是積極主義刑法立法趨勢下犯罪呈現結構性變化的現實需求,更是保障犯罪人正當權利、促進犯罪人再社會化的應然措施。犯罪記錄制度正在我國統籌推進,域外相關制度規範可提供立法經驗借鑒,這使得構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具有可行性。未來要構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還需要保持消滅與封存協同共進的總體思路,明確犯罪記錄消滅對應的刪除權與被遺忘權,以及封存對應的有限被遺忘權的內涵。在具體實施中實行法定與申請兩種方式,立足於刑事一體化,廢除犯罪記錄報告制度,擴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空間,合理劃定犯罪記錄消滅的範圍,設置相應的限制條件,最後還要適時制定“犯罪記錄法”,以實現犯罪記錄記載、存儲、查詢、封存與消滅機制的完備,有效銜接《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