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包含特定給付請求權、補正履行請求權及替代物給付請求權。歐陸法以履行請求權為原則,就其性質,採債權效力說,與英美法採違約救濟說,有所不同。普通法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原則,履行請求權為例外。惟歐陸法及普通法於特定情形下,履行請求權均被排除,而回復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如此,歐陸法的履行請求權雖於法院裁判階段,具有優先性,但於法院執行階段,無論法律規定或實務運作上,請求金錢賠償之案件,多於請求強制履行之案件。歐陸法與英美法所採的基本原則有所不同,但僅有理論上的重要性,而無實際上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