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下,數位化資料潛藏的價值無窮、利用的可能性無限,同時也為個人資料帶來了無盡的風險。對於仰賴資料的學術研究者來說,資料利用關乎其研究成果與品質,相對而言,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資料近用限制,時輒構成學術研究的法律障礙。鑑於個人健康資料具有高度敏感性,應受較嚴密的保護,另方面健康資料的學術研究成果攸關人類福祉的增進,因此,如何建立兼善資訊自主權與學術自由權的兩全法制,為當前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建構的重要課題之一。職是,本文以學術研究目的為中心,透過德國與歐盟法制的比較分析,探討健康資料二次利用的立法課題,提供我國相關法規調適與法制建構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