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保留信託」係泛指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對信託運作保有高度決策權之信託。隨著經濟逐漸發展,權力保留信託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卻也對委託人之債權人產生重大影響,如何控制其中風險是為法制設計的關鍵。英美法將「反欺詐性轉讓財產」(fraudulent conveyance)法制適用於信託,遏止委託人基於阻礙、拖延或欺騙債權人等目的設立信託,臺灣信託法雖亦有類似規定,適用範圍卻較為限縮,法律效果亦相差甚鉅。法制設計上建議得借鏡英美立法例,納入委託人之主觀意圖,並依循2009年修法草案的政策方向,進一步衡平善意受益人之權益,在防弊的同時避免不公平的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