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規制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其有效性仍需深入評估。從比較法視角觀察,程序化交易規制框架存在規則型、原則型與混合型三種類型:規則型框架雖具確定性優勢,但存在體系僵化、建構成本高等缺陷;原則型框架雖滿足規制彈性需求,卻因無法提供具體指引而鮮有實踐;混合型框架因兼容規則與原則的雙重優勢,成為主流範式。合理建構混合型框架需兼顧縱橫兩個維度:橫向上,應根據規制對象特徵匹配工具類型,其中演算法規制宜採用原則性規範,而資訊規制、公平性規制及行為規制需配套具體規則;縱向上,需依據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規制,對高頻交易與機器學習演算法等高風險領域強化規則約束。中國大陸現行框架總體符合上述格局,但仍需從四方面完善:增加資訊規制的彈性空間、提升演算法規制的精細程度、細化公平性規制的具體路徑、補充行為規制的責任類型。同時,中國大陸需因應於風險分級理念,對高頻交易及機器學習演算法採取更嚴格的規則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