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中公務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標準在理論上存在刑法的合法性概念、行政法的合法性概念和執行法的合法性概念之分。其中,刑法的合法性概念倡導形式合法性,允許公務人員享有法律之外的「錯誤特權」,但其不利於保護公民權利。行政法的合法性概念混淆執行行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現已與立法和教義相脫節。執行法的合法性概念雖然一般性地否定公務人員享有法律之外的「錯誤特權」,但是從屬執行法認定公務行為合法性的立場不利於預防保護公務執行和執行人員。對於以上這些判斷標準,中國大陸不能簡單照搬。相比之下,修正的刑法的合法性概念則更有優勢。它堅持在刑法上獨立判斷公務行為合法性,重視保護基本權利,否定公務人員享有法律以外的「錯誤特權」,並且堅持立足於法院的視角區分確定判斷時點。它能夠避免之前判斷標準的缺陷,能夠平衡保護各方利益,因此,應當予以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