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具有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權利的功能。行政法院審理停止執行事件時,如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會違背暫時權利保護迅速性之目的?行政法院可否於停止執行裁定作成前,先為緊急權利保護之必要處分?本文比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並分析我國憲法訴訟法第57條之意義及暫時權利保護在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特殊性。與德國法不同,我國立法者期待法院「既要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要以憲法訴訟法第57條規定進行有效權利保護」。但如停止執行事件不涉及法律違憲,並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尚無明文規定得作成緊急權利保護之必要處分,實有參考憲法訴訟法第57條加以修正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