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就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分析民法各編自1930年代陸續制定公布施行迄今,近百年來我國學說與實務對話溝通的情形。 整體而言,在法條競合說、請求權自由競合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等諸說併陳現象下,實務不拘泥一說或單採某說,而有意保留彈性調整空間,依個案事件類型不同,整合各說優缺點或特色,酌採各說見解。早期採取法條競合說者較多。近年採取請求權競合說,尤其是其中的請求權相互影響說者,逐漸增多。未來課題,將是在何種情形下,如何更明確精緻的操作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在強化債權人保護之餘,亦重視「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法律特別規定」,使契約責任有時可以作用、影響侵權責任,以兼顧「契約特別性的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