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8世紀運輸模式的革新與動力交通工具的發展,人類得以突破人力、獸力等自然力先天上的限制,更加快速、有效率地在兩地間進行人員上的移動以及貨物上的移轉,並間接加速近代文明的繁榮。然而,將動力交通工具投入現實社會,也代表無論是其內部的使用者、或其外部的互動對象,均隨時面臨著,對於生命、身體等權益的威脅。此風險在動力交通工具跨入「私人化」階段、更加貼近你我日常生活的20世紀中葉後,在質的方面愈發多樣化、在量的方面也愈發猖獗。然而,我國關於陸上交通工具的刑事規範顯然未完全跟進上開演變,而實務處理交通犯罪時,在理論建構與事實涵攝上方面存在若干爭議有待釐清。是以本文認為就相關議題有從法學上予以重新審視的價值。並且,在危險駕駛行為有可能入罪化下,對於其應然規制方向,亦有借助比較法分析並提出淺見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