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之不完全給付,為德國法積極侵害債權之一種。不完全給付涵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拒絕給付以外之所有債務不履行案型,因此瑕疵給付之概念,應採廣義解釋,於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亦屬之。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責任,學說上雖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但實務上採請求權競合說,有走向債法統一化的趨勢。又出賣人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在權利自始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在權利嗣後瑕疵,應負過失責任。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二者之適用關係,實務上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至於出租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形成請求權競合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