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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大法學教室
202503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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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讓與、未來應收帳款讓與和關聯債權抵銷案請求權基礎分析
作者
陳道寬
中文摘要
在框架合同情形中,應當檢驗個別合同以確定請求權是否產生。讓與未來應收帳款時,一般以債權產生時點作為處分行為生效時點,存在預先通知的,無須再為通知,預先通知於債權產生時生效。《民法典》第549條第2項規定的「同一合同」應當擴大解釋,使其包括「同一交易」等情形。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兩個債權之間關聯性的,應當理解為相互擔保,根據《民法典》第768條確定該債權的分配順序。
起訖頁
125-139
關鍵詞
債權讓與
、
未來應收帳款讓與
、
預先通知
、
關聯債權
、
約定關聯性
、
抵銷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3 (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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