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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期後以物抵債協議的拘束力、定性與履行――通州建總案(2016)最高法民終484號(公報案例)
作者 李祥偉
中文摘要
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有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期後以物抵債協議的拘束力]
起訖頁 140-149
關鍵詞 以物抵債新債清償代物清償債之更改意思表示解釋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503 (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121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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