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刑法是有關歸責或量刑的法律規範,而其中刑罰正義與刑事立法之間的關係決定了刑法內在的正義屬性。刑罰正義的基本表現形式在於正確的刑法需要證明行為的罪責性,並作出與罪責適應的刑罰規定。而刑事立法則是依據社會對刑罰的需求及敏感性作出反應。刑罰正義與刑事立法的衝突一方面表現在立法對刑罰的需求及敏感性不作反應;另一方面表現在立法的過度反應。為了避免刑罰正義與刑事立法的衝突,本文主張應當以盧梭的立法者思想與尼采的刑罰需求論作為根基,要求在刑事立法過程中必須敏銳地察覺到社會刑罰的需要和感受,但同時卻不能屈從於這種民粹情感,以理性立法的方式來實現實體刑法中的內在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