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覽日本信託發展的百年史,信託的行業規模不斷壯大。其發展與日本經濟社會的變遷也緊密相連。特別是信託中的商事信託,其發展過程不乏歷史中的偶然。伴隨著日本在平成年代之後展開的新一輪金融制度改革,信託也於2000年開啟其改革之路。面對日本的信託法與信託實踐之間嚴重割裂,本文提出對商事信託與民事信託進行重新定義的主張。將商事信託定義為受託人的中心角色超越對信託財產的被動管理或者處置的情形。這不僅是為了強調民事信託與商事信託在本質上的不同,也意在區分兩者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的分類。該分類要求信託法保有一定的柔軟性和靈活性。為促進未來日本信託的進一步發展,筆者主張不僅需要重視受託人責任與財產隔離(忠實義務與破產隔離)等信託發展的基本必要條件,還應當關注「根據受益者風險對各種情形進行分類」的信託類型化分析,以及在此基礎上保障各種不同類型信託當中的「受託人素質」等充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