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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權人對全部得以行使之請求權,僅為一部起訴請求者,固祗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果,而不當然及於嗣後將其餘殘額擴張請求之部分。惟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涉及婚後財產之範圍、歸屬、價值及分配比例等客觀事實,係對夫妻雙方剩餘婚後財產加以計算,就其間差額進行分配,乃金錢數額可分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當事人就所涉事項存有爭議時,法院即須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且於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始能依自由心證判斷得請求分配之數額。倘夫妻之一方以主觀認知作為基礎,訴請他方給付經其自行計算之剩餘財產差額,而非僅就該差額之一部行使權利,即應認係針對訴訟標的為全部請求,所生時效中斷之效果,自亦及於請求權得以含括、嗣於釐清確認後擴張追加之數額。此與當事人於自行計算金額範圍內為部分請求之情形,究屬不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一部請求中斷時效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合夥團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
該期刊-下一篇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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