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合夥團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合夥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或其過半數決所選任之清算人,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順序為之,此觀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99條規定亦明。倘合夥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復難以協同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除以其他合夥人全體為請求外,應列合夥團體為當事人,並以其他合夥人為法定代理人,訴請法院裁判清算。此為訴訟成立之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合夥團體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物權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5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