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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本質上固難以直接證明,然原告仍應先舉證被告受領訟爭給付之事實(或為被告所不爭執),再由被告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具體之陳述,使原告得就該特定原因事實之存在加以反駁,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俾法院憑以判斷被告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如該要件事實最終陷於真偽不明,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歸諸原告,尚不能因此謂被告應就其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舉證責任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4 (202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公開傳輸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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