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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轉租人須為次承租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負責――(2015)沈中民二終字第2716號
作者 凌駿達
中文摘要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他人,致使房屋因次承租人自殺而遭受價值貶損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47-53
關鍵詞 凶宅無權轉租為自己行為負責為第三人行為負責可預見性規範保護目的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412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11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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