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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典》第162條和第925條中「名義」的不同認定──名山公司案(公報案例)
作者 尹廣聞
中文摘要
1.《民法典》第162條中的「以被代理人名義」構成代理人意思表示之一部(效果歸屬意思),因此應根據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予以認定(「名義」的法律用語含義)。即便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法定代表人某某」等通常表徵代理關係的字樣,其真實意思也可能是希望將法律效果歸屬於自己。
2.《民法典》第925條中的「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的判斷方法不同於第162條,只要受託人在合同書上自稱甲方或乙方等,即在形式上或表面上表明當事人身分,即構成「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為、可以適用第925條(「名義」的生活用語含義);但最終經過意思表示解釋的結果可能是合同當事人為委託人。
起訖頁 54-67
關鍵詞 名義意思表示解釋效果歸屬意思直接代理間接代理ESGFuneral IndustryGreen TransitionStakeholders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412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11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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