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162條中的「以被代理人名義」構成代理人意思表示之一部(效果歸屬意思),因此應根據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予以認定(「名義」的法律用語含義)。即便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法定代表人某某」等通常表徵代理關係的字樣,其真實意思也可能是希望將法律效果歸屬於自己。 2.《民法典》第925條中的「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的判斷方法不同於第162條,只要受託人在合同書上自稱甲方或乙方等,即在形式上或表面上表明當事人身分,即構成「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為、可以適用第925條(「名義」的生活用語含義);但最終經過意思表示解釋的結果可能是合同當事人為委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