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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購之權,考諸立法目的,在保護現有基地地上權人之權益,使基地及其上之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俾充分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並杜紛爭。同一土地上,如設定2個以上地上權,並各因地上權而建築房屋,於基地所有人與第三人約定買賣之土地,除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外,尚包括他筆土地時,本於優先承購權之立法目的,及優先承購權係一種特權,其適用範圍不宜過寬,應認各地上權人所得優先承購者為地上權登記面積範圍內,各按房屋坐落位置、面積,定其買受範圍。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優先承購權地上權承購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1 (202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撤銷訴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54號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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