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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訴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54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務人對於其所為之有償行為,足致其責任財產不足清償其債權人之債權,於行為當時已有認識,受益人亦明知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足生損害於債權之結果,債權人始得行使撤銷權,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苟轉得人知悉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有償行為有撤銷之原因,而有害及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效果,亦及於該轉得人,而得聲請其回復原狀,以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債權,並兼顧善意受益人、轉得人之利益及維護交易安全。至受益人、轉得人是否明知,則以受益時、轉得時為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撤銷訴權有償行為受益人轉得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1 (202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6號
該期刊-下一篇 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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