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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而是否為通常使用所必要,固應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面積及用途等定之,以實現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惟仍須考量對鄰地所有人之侵害程度,始不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趣旨。是於袋地通行權紛爭事件,法院須先確認袋地對周圍地有無通行權,次由法院依社會通常觀念,斟酌袋地位置、面積、用途、社會變化、周圍地地理狀況及周圍地所有人之利害得失等因素,依具體個案狀況,就在如何範圍及方法,屬通行必要範圍,為雙方利益與損害之權衡審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袋地通行權通常使用通行必要範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1 (202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號
該期刊-下一篇 死因贈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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