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的網絡與無形的著作權天然契合,使得網絡著作權犯罪的發展形勢更加嚴峻,成為當下主要的網路犯罪類型。網絡著作權犯罪與傳統著作權犯罪不能等量齊觀。通過對861個網絡著作權犯罪樣本和2270個傳統著作權犯罪樣本的對比分析發現:網絡著作權犯罪的刑罰適用整體輕於傳統著作權犯罪的刑罰適用。通過引入罪量理論模型、刑量理論模型以及罪刑均衡理論模型,經量化分析進一步驗證發現:具體的罪刑關係不相適,體現為“罪量越重反而刑量越輕”;量刑失衡嚴重,主要表現為“偏輕”。通過分析量刑情節與主刑刑期、緩刑考驗期、罰金數額之間的關係發現:輕刑化的量刑傾向是由於法官在量刑過程中對量刑情節識別不規範,即影響預防刑的情節的作用被任意誇大而影響責任刑的情節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評價。量刑實踐表明:司法出現刑罰裁量趨輕的偏差,法官對罪輕罪重作出了人為的調整,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規範。針對量刑實踐的侷限,應當在宏觀層面上推行量刑深入說理;中觀層面上收緊緩刑的適用;微觀層面上設定常見量刑情節的權重標準,以期實現網絡著作權犯罪量刑規範化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