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的毒品犯罪刑事政革應從倚重重刑治毒轉向刑罰與沒收並重。違法所得法律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不允許任何人從犯罪中獲利,取締財産的不法狀態,抑制再犯的經濟基礎。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屬性是獨立的刑事實體處分。毒品犯罪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從事毒品犯罪所獲得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對《刑法》第64條的“財物”作擴大解釋,看重“財”的因素,淡化“物”的因素。對於替代價額、混合財産與投資收益三種特殊形態,均應考慮違法所得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並兼顧考慮涉案民營企業的存續與産權保護。此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應採總額制。毒品犯罪違法所得的證明採高度可能標準,符合我國刑事法證明標準的層次性要求;在主體、組織性、案件規模上具有專門性的案件,存在對違法所得採取概括認定的可能性,應責令行為人對涉案財産的合法來源進行合理解釋,否則其將承擔未能圓滿解釋的不利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