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流氓罪到尋釁滋事罪,“口袋罪”的重生折射出我國刑法的明確性困境。刑法規範的明確性是一項憲法要求。法治與民主構成刑法明確性原則的憲法基礎,前者要求刑法規範應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後果;後者要求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清晰且使和罪化的權力掌握在最具民主正當性的立法機關之手。然而,判斷標準的模糊使得刑法規範難以通過合憲性審查程序被認定為不明確進而無效。通過解釋予以明確成為走出刑法明確性困境的唯一出路。但解釋的事後性與司法性使其具有削弱法治與民主的危險。合憲性解釋作為對解釋的限定,能避免法律不可預見問題與司法恣意問題,成為實現刑法明確性的主要途徑。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中的“辱駡”與“起哄鬧事”明確性程度較低,為避免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與監督權等基本權利,應對二者內涵作合憲性限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