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學中,行為概念一直都是討論的熱點,反對者認為關於它的討論收效甚微,對實踐沒有任何價值;支持者認為行為概念目前仍然是犯罪的基底,是犯罪的上位概念。拉德布魯赫百年前的教授資格論文就是以此為題的,他承襲其師李斯特和彼時著名刑法學家貝林的觀點,在他們的因果行為論基礎上發展出了自己的因果行為概念,即行為並不是某種方式下的適當的身體運動,而只是某種方式下的通過有意識的意志活動引起的身體運動。但是,在拉德布魯赫轉向新康德主義之後,他很快就放棄了這個自然主義的行為概念,並將構成要件的實現作為核心,也就是將行為嵌入構成要件之中,而不是讓構成要件、違法性和有責性附著在行為上。行為概念只有在解釋構成要件的實現時才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