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義學是尊崇實定法,旨在通過解釋和體系化法律素材以指導司法者更好適用法律之學問。與其他部門法教義學不同,刑法教義學具有强烈的哲學化傾向;不少學者直接基於法哲學來處理刑法問題、解釋刑法條文,且將之視為刑法教義學研究,這是不甚妥當的。法教義學的本質特徵是“實踐導向”,即旨在為法官裁判具體案件提供指導,無此種功效的,便不是法教義學研究。而法哲學進路缺乏法教義學所注重的“實踐品格”。一方面,這一進路混淆了“實然”和“應然”既混淆了“實定法”和“正確的法”,也混淆了“真實的國”和“理想的國”。另一方面,這一進路和民主原則相違背。這兩點决定了,法哲學進路所得出的研究結論不可能為法官所採納,故而不應被歸入到刑法教義學的範疇。刑法教義學應當徹底地去哲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