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為概念自産生以來,經歷了從形式化到實質化的過程,被賦予了類型化、因果關係起點、區分預備與未遂和區分正犯與共犯等諸多功能,這反而使得實行行為概念不堪重負。儘管如此,實行行為不要說的理由並不成立,應當堅持“無實行行為則無犯罪”,對實行行為的理解,依然需要從形式上和實質上進行把握。一方面,實行行為意味著在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另一方面,實行行為是類型化的具有法益侵害的行為。應當規範地、功能性地理解實行行為,同時需要注意實行行為具有類型化和違法性提示功能兩種不同的意義和面向。實行行為是貫穿犯罪論概念的一條紅線。在犯罪論具體問題的解决上,實行行為如影隨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