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為刑法提出了新的課題,如何對可能的過失刑事責任主體進行歸責即是其中之一。在過失犯的歸責過程中,結果預見可能性和結果回避可能性理論的判斷標準可操作性不强,並且不具有規範性。在客觀歸責理論的框架下,風險升高理論存在理論上的瑕疵,單獨的合規則替代行為判斷也難以達到理想的判斷效果。因此,應當用規範保護目的理論對風險升高理論進行限縮,具體的歸責過程可以分三個步驟進行:合規則的替代行為判斷、風險升高判斷以及規範保護目的判斷。進而確定應否對行為人進行歸責。限縮論可以應用於自動駕駛汽車過失刑事責任的歸責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