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質疑法益理論的聲音,諾伊曼教授以人的法益理論為基礎,進行了一系列回應。首先,在行為犯罪化的標準上,“法益”理論不同於“權利侵害”理論、“行動犯”理論和“規範違反”理論;但是,這些理論雖然在路徑選擇上存在差異,彼此之間卻並非完全對立的關係。其次,法益是社會規範性共識的産物,其正當性建立在符合法秩序和憲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基礎之上;法益理論對犯罪構成要件缺乏正當性的批判,超越了合目的性的刑事政策場域,其關切點更加傾向為審查刑法條文的規範性品質提供論證標準,民主的本質在於論證,而不僅僅是多數人的决定。最後,法益理論與憲法並非二者擇其一的關係,而是具有無法割裂的、事實上的關聯:一方面,法益理論,尤其是體系超越的法益概念,在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框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否則比例原則的審查將會淪為一種循環論證;另一方面,憲法規範和憲法價值在當下也越來越影響著法益理論對法益的評價和權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