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功能視域下,刑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關鍵在於應明確社會治理機制中刑法的功能邊界。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是界定刑法功能邊界的基本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是一體兩面的關係,核心內涵在於刑法適用,亦即行為的刑事可罰性應當具備明確而確定的判斷標準,在教義學層面即已發生的具體行為的不法與責任,由比例原則、法益保護原則與責任原則共同貫徹。在風險刑法與預防刑法理論語境下,以犯罪風險預防為正當性依據,相應教義學原則受到功能化解構,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受到質疑。在將刑法視為社會治理機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前提下,仍應堅持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通過確立消極自由作為價值根基,將比例原則作為刑事政策的指導原則,明確法益保護原則的三重內在限縮標準,包括以保護憲法基本權利為法益內涵確定的價值標準、刑法以處罰法益侵害抽象危險為限、允許對抽象危險的反證,以及維持責任原則的消極防禦面向,可以重新釐定刑法功能的教義學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