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决定了刑法的內部片段性,這是最狹義的刑法片段性。在此基礎上加上刑法形式所决定的外部片段性,就構成了犯罪論框架內的狹義片段性。狹義片段性再加上入罪化過程中的程序選擇機制以及刑罰論中的非刑罰化機制這兩種外部要素,就構成了廣義片段性。廣義片段性加上省略三段論要素時,就形成了總括意義上的刑法片段性概念。從歷史上看,片段性刑法的名稱來自卡爾‧賓丁(Karl Binding),但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刑法的片段性。從實質犯罪角度看,法益理論實際上開啓了刑法擴張的大門,對於它是否能發揮限制刑罰、維護片段性的作用,學界並沒有取得一致意見;從立法角度看,刑法膨脹的趨勢總體上難以抑制;從刑法解釋角度看,擴大解釋不斷被突破,法官填補漏洞的熱情其實體現了他們對刑法漏洞的恐懼。威脅片段性刑法的因素很多,就未來而言,要想維護片段性刑法,可以考慮借鑒議會絕對多數的修法機制或者引入刑罰限制學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