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羈押率畸高的現象,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運行中的頑疾。《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後對刑事强制措施部分的條文做了大幅度修改,有降低審前羈押適用率的意圖。但是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審前羈押率仍居於高位。以德國為垯本的比較觀察顯示,審前羈押率的高低不僅僅是由立法决定的。我國關於審前羈押的立法,特別是其中的逮捕實質要件,與德國的相關規定差異並不太大,但我國的審前羈押率遠遠高於德國。司法運作機制和實踐慣例實質性地影響了羈押率。德國低穩的審前羈押率是由其內在穩定的、傾向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的司法運作機制决定的。在我國曾廣受關注的“破案率”等量化指標,在德國往往不是司法官員最為關心的話題。在德國《基本法》規定的法治國家的價值導向下,不論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還是偵查機關對個案的處理,往往遵循謹慎適用羈押措施的態度。在我國,儘管“破案率”等量化考核指標逐漸被淡化,但不可否認其仍然具有强大的司法慣性。此外,辯護律師在羈押期間的介入尚未普遍,導致我國的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的力量先天失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