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審慎調查模式中的訊問與反腐敗戰略、政治指令、調查本體運行、法律設置共同形成了特定的反腐敗結構。在檢察時期,由於結構前端受限於政治指令,具有偵查功能缺陷,結構後端的程序法並未對賄賂犯罪與一般犯罪區別適用,加大了證明難度,絕大多數司法資源與辦案壓力聚集在訊問階段,因此形成結構性緊張。為緩解緊張,結構前端出現了疲勞審訊等違法行為,結構後端也未對非法證據予以完全排除,形成了一些非正式規則。這種做法雖然保證了罪案生成,但國家反腐敗並未實現本質提升,也未能達到法治反腐的預期效應,從而推動了全新的監察體制改革。監察調查體制對賄賂犯罪訊問進行了結構性調適,强化了政治指令,調整了訊問評價體系,規整了訊問程序,消除了疲勞審訊,緩解了檢察反腐時期的結構性緊張。但客觀證據來源、訊問銜接機制以及合理懷疑機制的不健全讓監察訊問存在結構性風險,具有技術優化的空間。結構前端應有限放寬技術調查限制,完善國家治理體系以豐富客觀證據來源、增設强制取證權,結構後端應通過“合理懷疑”完善訊問銜接、降低留置措施的權利限制性、引入合理的刑事推定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