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關係與區分是刑法教義學中的重要課題。關於這一點,在我國刑法學中共存在“法條形態與犯罪形態區分說”“評價競合與行為競合區分說”“形式標準、實質標準雙層標準說”“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不予區分論”四種學說,然而這四種學說都不能恰當地解决這一難題,原因在於法條競合、想象競合乃德日刑法之概念,而我國刑法理論在移植時對這兩個概念出現了誤讀。因此有必要回溯至德日刑法本源理論,正本清源。最終的結論是:出現“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現象時,將案情事實對應于所觸犯的罪名構成要件,如果案情事實沒有“溢出”某一罪名構成要件的範圍,案件事實要素能夠完全被一個法條所涵攝,以一罪構成要件評價已足以進行完全包容性評價,即為法條競合;如案情事實“溢出”一罪構成要件範圍,不能完全被一個法條所涵攝,需以數罪評價才能完全包容評價,則為想像競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