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受騙所致的錯誤認識而産生的被害人同意不應以存在欺騙為由直接被否定效果,而應以錯誤為出發點進一步考察。重大錯誤說(主觀真意說、條件關係錯誤說)和動機錯誤說各有明顯缺陷,而法益關係錯誤說雖蘊含了合理內核,但也可能會在特殊場合無法處理具有法益侵害、本應按犯罪處理的行為。基於受騙而作出的被害人同意是否有效,要以法益關係概念為基礎、以客觀考察同意是否具有任意性為實質。這種客觀真意說在諸多犯罪的解釋適用中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在單純法益主體的錯誤同意的場合,無論是表示錯誤還是决定錯誤,都須分同意論、歸屬論、責任論三個階段具體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