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的定義、目的與價值,十三條懲罰與犯罪之間的比例規則,以及十二個懲罰的特性,被邊沁作為功利懲罰觀的預設。尤其是懲罰的特性,因其聯結了懲罰目的、比例規則與具體的懲罰種類,實際上成為邊沁懲罰理論體系的樞紐。以前述預設為基礎,邊沁展開了對懲罰種類的細緻解讀,以“身體刑”為例,審視了折磨性懲罰、限制性懲罰、勞作性懲罰與死刑;以“通過損失或沒收的懲罰”為例,省察了使之喪失名譽的懲罰、財産性懲罰、剝奪身份的懲罰及使之喪失法律保護的懲罰。從理論根基到具體種類,邊沁式的功利主義哲思無不浸透其中,形成了真正意義上帶有個人標簽的懲罰理論。在部分議題如死刑等問題的考察上,由於功利主義分析框架與效益論證本身的固有缺陷,邊沁難以實現對其學說正當性的完滿說明,但毫無疑問,其對懲罰理性化的人類實踐作出了卓越而不可磨滅的理論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