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為理論的法理依據有三,即“實用主義的考量”“行為規範效力的堅持”與“自由成本的負擔”。然而,三者都經不起推敲。“實用主義的考量”實無必要,因為“可罰性漏洞”並不存在,“正當防衛時間軸線的延長”亦無須借助先行行為理論,不作為在存在論上也不是“無”。“行為規範效力的堅持”的觀點站不住脚,在行為規範被違反之後,繼續堅持規範效力的方式應當是適用制裁規範,而非創設、適用另一個行為規範(保證人義務)。“自由成本的負擔”的見解也存在疑問,當先行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時,直接將整個因果流程的風險與風險實現結果歸責於先行行為即可,而此種歸責一旦實現,行為人就完全負擔了自由的成本。因此,因果的先行行為理論、規範的先行行為理論以及兩者的折中理論都應被徹底地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