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的理論價值在於賦予了未直接實行犯罪的共謀者以正犯性,也即共謀共同正犯論是以探究正犯性為核心的理論。我國傳統共犯理論對共謀共同正犯的正犯性並不能作出妥當的安排,實踐中卻存在共謀共同正犯的案例需要處理,因此理論上應當就共謀共同正犯的正犯性展開本體論的研究。為了賦予共謀共同正犯案例中背後共謀者以正犯性,理論上存在間接正犯型正犯與共同正犯型正犯的不同解决路徑。背後共謀者應當與犯罪實行者構成共同正犯,其正犯性應當在行為支配理論下以形成支配的存否為標準進行具體判斷。形成支配是通過確定構成要件之不法所産生的支配。行為人只有通過共謀,對實現構成要件的諸事實,即行為人、行為對象、侵害的程度、行為方法、場所等要素的確定上存在排他性的支配作用,才能通過形成支配獲得正犯性。而共謀者對犯罪實現的形成支配又是通過“共謀”形塑的。言語行為論之下,共謀是以言行事,是具備主客觀兩方面要素的行為。以共謀形塑的形成支配,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存在將犯罪作為自己的犯罪來實現的意思;客觀上則是基於共謀所涉及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諸事實方面的內容進行確定,實行者按照共謀商定的內容具體展開犯罪實施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