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極其嚴重”與“必須立即執行死刑”這兩個要件的判斷標準對于故意殺人罪死刑的判罰而言至關重要。本文以《刑事審判參考》刊登的97起故意殺人罪案件為樣本,分析與歸納故意殺人案件中的死刑適用標準。通過對其中不屬罪行極其嚴重的19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發現:造成一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犯罪一般都屬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適用死刑或者死緩,但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被害人的重大過錯以及其他特殊情節可以成為認定故意殺人罪行並非極其嚴重的具體理由。通過對24起死緩案件和47起死刑案件的歸納總結,可以發現:被害人過錯、法定從寬量刑情節、民間矛盾激化的犯罪起因、其他酌定從寬量刑情節、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以上危害後果、殺人動機極其卑劣和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等嚴重情節都會對“必須立即執行”的判斷産生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