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現象,共同犯罪的歸責原則才是刑法教義學應予關注的內容。傳統區分制雖然欠缺歸責理念,但透過共同正犯的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法理以及共犯的從屬性原則,事實上回答了共同犯罪的歸責原則之問題;其缺陷在於,區分制不僅人為地割裂了共同正犯與共犯的歸責原則,而且相互性歸責與從屬性歸責都存在種種問題。單一制則在反對區分制的同時,提出了傾向於單一歸責的新原則;其不足是,單一制主張的單一歸責可能滑向單一不法的深淵,徹底破壞共同犯罪的歸責原則。如果堅持規範性的歸責理念,共同犯罪的歸責原則應當是共同歸責。共同歸責有範圍與程度兩個面向:在是否要共同為結果負責的意義上,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一樣的,無論是區分制還是單一制都不應當否定這一點;但是,在共同歸責的程度上,區分制認為正犯是共同歸責的核心人物,共犯是共同歸責的邊緣人物,而單一制則將其後置于量刑階段。因此,至少在歸責範圍的意義上,共同歸責是區分制與單一制共同的歸責原則。個人責任原則解决的是責任問題,不是以確定共同不法內涵為己任的共同犯罪的歸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