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對合義務替代行為與假定因果關係的區分並不成功。合義務替代行為與假定因果關係的最大區別來自於判斷視角的差異:假定因果關係中行為人和一般人的判斷完全重合;而合義務替代行為中試圖以一般人的判斷取代行為人的判斷,因此導致爭議。合義務替代行為中的注意規範不同於行為規範,行為規範是絕對規範,而注意規範是歸責規範,取决於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因此,合義務替代行為必然與假定因果關係發生重合。從假定因果關係入手,分析得出“替代原因”不能因果地解釋具體結果的發生,因此不影響歸責;合義務替代行為原理亦與之相同,因此不能作為假定因果關係的例外。合義務替代行為的“替代”是個沒有實際用處的偽概念。 |